浙人社发〔2020〕4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3-04 23:59:57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4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扩面的告知承诺事项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等3项已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告知承诺事项,扩面至全省实施。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及其配套的文书和工作制度(见附件1、2、3),开展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使用统一经办平台

2020年3月,省厅已基于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启用省集中的“证照分离”事项审批功能。3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后,各地要按照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中设置的依据、条件、流程、文书开展审批,并积极引导申请人在线上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协查等途径,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7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2.浙江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3.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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