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信用〔2019〕183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3-04 06:20:2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信用〔2019〕18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实施数字化转型信用建设“531X”工程,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产品协同应用,构建省、市、县全贯通的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体系,加快拓展公共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政府和社会协同应用公共信用产品,构建信用应用业务协同,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迭代优化公共信用产品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我省“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诚信社会,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形成,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导向,以数字化转型信用建设“531X”工程为着力点,以构建业务协同模型为基本方法,以行政领域信用应用为突破口,推进公共信用产品应用与政府履职深度融合,拓展信用产品社会化应用,打造整体协同、高效运行的联合奖惩大格局,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谋划,共建共用。按照全省“一盘棋、一张网”的要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信用数据资源共建共用,打造公共信用产品一体化应用体系。

2.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3.部门联动,业务协同。以行政领域信用应用为突破口,实现信用信息高效共享和反馈,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履职和信用应用深度融合的局面。

4.依法依规,保护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认定红黑名单,规范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修复、异议申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2019年上半年,全面建成全省一体化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全面在政府履职中开展协同应用。2019年底前,率先在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务事务等五大行政管理领域实现应用重点突破,公共信用成为行政管理重要参考,政府精准监管和实施联合奖惩重要支撑。到2020年,不断迭代优化和完善公共信用产品,深入推进公共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同时不断拓展信用在社会领域应用,使信用成为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在审批服务类事项中应用

推动在市县政务大厅“一窗受理”环节应用公共信用产品,对信用良好及以上、红名单的服务对象,可采取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中等及以下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不予容缺受理。

通过对省、市、县权力运行系统嵌入式改造,实现公共信用产品在相关部门行政事项办理和服务流程再造,加快公共信用产品在备案、审批、核准、资格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中全面应用。将主体公共信用状况作为审批服务办理事项重要依据。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信用优秀和红名单主体,实施容缺受理、加快办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较差企业,在事项办理中进行重点审查、从严办理,或列为事中事后重点监管对象。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进出口、登记注册、资质审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等方面,结合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采取限制或禁入等惩戒措施。

(二)推进在行政监管类事项中应用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行政执法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的对接,改造部门自建行政监管系统,提供信用查询接口和重点监管名单库。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管时,应查询主体公共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优秀(红名单)的,采取减少现场核查、降低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监管。

(三)推进在公共服务类事项中应用

加快对公共服务类业务系统的嵌入式改造,推进在公积金、医疗、社会保险等窗口服务事项中应用公共信用产品,对信用优秀和红名单主体采取容缺办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性激励措施,提升服务效率和精准性。对没有业务系统的公共服务类事项,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产品后,及时反馈查询应用结果。

(四)推进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应用

将公共信用产品嵌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系统,将主体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主体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矿业权招拍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领域,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将公共信用作为重要内容。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采取限制参与投资项目招投标、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或终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等惩戒措施。

(五)推进在重要政务事务事项中应用

有关部门通过批量查询等方式,加强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人事招录等领域相关事务中的应用。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在教育、试点示范、艺术、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慈善、农田保护、地质灾害、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消防、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文物保护等行业(领域)的各类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工作中,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采取限制参评、撤销表彰奖励等惩戒措施。

(六)推进在社会民生领域中应用

推进在社会民生领域及其他领域应用公共信用产品,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增进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信用优秀(红名单)的主体在多行业领域提供便利和优惠:在物品租用方面,享受优惠租金折扣和简化手续、免抵押或押金等便利;在公共交通、网络打车、公共停车等交通出行方面,为信用优秀(红名单)主体,提供折扣优惠;在景区购票、旅游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化购票、检票通道,享受旅游住宿免押金、免排队退房等住宿服务。鼓励在医疗卫生、图书借阅、餐饮、购物等领域应用相关信用产品,给予守信主体便利和优惠。

(七)拓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应用

推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信用风险管控等事务中应用公共信用产品,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向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公共信用信息和产品,实现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提升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保理、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水平。

四、主要工作

(一)迭代完善提升公共信用产品科学性

强化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形成科学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迭代完善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中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包含信用评分和对应信用等级(优秀、良好、中等、较差),自然人900分以上为优秀,700分以下为较差。以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为分类内容,不断健全主体信用档案。

(二)落实系统对接改造任务。各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应按照信用应用与政府履职深度融合的要求,加快与信用应用相关权力事项对应的业务系统改造,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全流程调用,应用结果及时反馈。

(三)制定出台红黑名单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对照国家已出台联合奖惩备忘录的重点领域,未出台的省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已出台的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部门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制度,确保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列入、移出、披露等工作合法合规。

(四)落实联合奖惩措施。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结合各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浙江省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参考清单。各级政府部门应在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项中,对列入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依法采取全省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中明确的相应的奖惩措施,真正实现“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五)切实加强主体权益保护。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和信用修复机制,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和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应及时更新信息或撤销联合惩戒措施,维护信用主体权益。







附件: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 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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