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0〕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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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4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7日




 



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数字化发展,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工作,提高我省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以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为主要业态,在一定空间内集聚,有产业政策扶持,能够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对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

第三条  各地要遵循统筹谋划与分类推进相结合,“放管服”齐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政府与市场同发力、线上与线下共发展的原则,建设一批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鼓励通过共享、匹配、融合等方式,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上下游和协作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形成全产业生态链,推动产业园由单一的服务性园区向多功能的城市产业生态圈转型。

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模式。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设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行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地区。分为综合性园区和专业性园区两类,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建设不超过1个综合性园区,可建设若干个服务本地特色产业的专业性园区。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坚持“省市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产业园的统筹、指导和评估等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园的培育、建设等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服务、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园区建设:

——明确发展方向。各地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运营模式、服务体系等要进行充分论证,并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

——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大对产业园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投入,加强园区软硬件建设,为入驻企业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将产业园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项目和政策,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优先享受。

第七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管理服务,实施有效举措,加快园区发展:

——加大培育力度。鼓励将入园企业纳入各地重点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库,进行有针对性的孵化和帮扶,力争将入园企业打造为示范性、领军型企业,更好带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建设。

——协同各方发展。积极协同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扩展园区机构业务范围,提升园区机构创新水平,提高园区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园区机构诚信经营,合力推进产业园发展。

——加快数字化建设。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推进园区管理数字化、服务数字化。鼓励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现入园机构云上全覆盖,提供线上线下同步服务。

第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充分发挥“集聚、培育、交易、服务”的功能,提高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竞争力。入园机构要配合管理、积极作为,为所在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充分论证的产业园建设与发展规划,有详细合理的产业园资金投入计划。设立单一园区的,综合性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专业性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

各类设施完善,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各项功能齐备,能够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法律咨询、投融资等服务。

(二)产业园运营平稳、经济效益良好。上一年度园区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达8亿元以上,其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机构不少于5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机构不少于3家。

(三)综合性园区应产业链条完整、产品类型多样、机构层次丰富,服务能力强、辐射范围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3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中度原则上不低于入园机构数的70%。专业性园区应充分发挥集聚功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服务本地特色、重点产业的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不低于入园机构数的50%。

(四)有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满1年以上。

(六)产业园应经常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脱贫攻坚、技能人才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社会效益显著。注重加强与博士后工作站所在企业的联系,引进博士后人才取得明显成效。

(七)综合性园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园区机构引进较多的高层次人才,且猎头业务营业收入占一定比例。

2.积极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劳务协作,有不少于2个劳务联络站。

3.助力服务小微企业园等各类特色园区,需与5家以上小微企业园建立明确的合作机制,并有显著的合作成果。

(八)专业性园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布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特色产业的匹配度高、协同性好。

2.当地特色产业的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政策支持行业发展。

3.具备为当地特色产业提供人力资源引进、培养、评价、鉴定、服务等全周期人力资源服务的能力。

4.上一年度服务特色产业的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

5.与2家以上特色产业相关院校建立合作机制。

6.能牵头组织行业共性问题技术攻关,设立特色产业博士后工作站等服务平台1个以上。

7.初步具备对我省特色产业人才的研究能力,每年度发布我省特色产业人力资源发展报告。

第十条  对加快发展地区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等情况,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论证、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申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建函件、创建申请表、产业园建设规划论证报告、筹建情况报告、已出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文件等有关材料。

(二)论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全省产业园区布局,对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政策兑现、保障措施等组织论证,形成报告。

(三)认定。通过论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后,取消资格;公示无异议的,行文批复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十二条  综合性产业园名称定为“浙江省+所在设区市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产业园名称定为“浙江省+所在地名+特色产业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同时,授予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并自动成为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增设分园区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十四条  各产业园每年末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发展目标和建设举措,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本办法,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各项扶持政策兑现情况;

(三)园区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四)园区整体经济社会效益;

(五)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

具体评估细则和指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考核期内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检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注重评估结果应用,加强正向激励,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健康发展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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