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20〕15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20-03-20 14:46:56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试行)》






兰政办发〔202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更好的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不断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全力打造“都会城市·精致兰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二、全面开展“双增双控”和“提质降容”工作,促进老城“抽疏”,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心城区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9、建筑限高80米的相关规定(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情况除外)。

三、中心城区沿黄河区域新增住宅建设用地,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城市坪台地区(含华林坪、伏龙坪、彭家坪、范家坪、白道坪等)新增住宅建设用地,用地平均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含配套设施、公共绿地等),单宗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高于2.5,且不得低于1.2(不得建设别墅类住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如黄峪镇、八里镇、阿干镇等)参照本条执行。

四、旧城改造用地(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用地)应按照“整体规划、片区开发、完善配套、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旧城改造用地用于住宅建设的,其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原则上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五、为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对于旧城改造住宅用地,为城市增加广场、绿地等开敞空间的,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其用地建筑容积率可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容积率转移和奖励,按程序依法依规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具体详见附件)。

六、对于符合省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但需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住宅类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依规先行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兰州市十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研究与导则》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七、尊重历史,妥善解决部分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指标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现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问题。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的住宅用地,按已核发的规划条件继续办理后续手续,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兰州市十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研究与导则》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八、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用地布局,鼓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展览展示、社会福利等项目在资源紧缺区域选址布局。为支持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建筑容积率在符合相关行业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后可依法依规按程序适度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集中的区域,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原则上不再提高。

九、鼓励区县政府、用地单位将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商务、文化旅游、娱乐康体用地,发展科技研发、商务办公、总部经济、商业金融及高档酒店等业态,其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应符合《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景观节点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用地的建筑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依法依规按程序适度提高,商业、商务用地原则上最大不超过6.0,娱乐康体用地原则上最大不超过4.5。

为丰富城市景观实施的区域性地标建筑,建筑容积率指标按程序报市规委会审定后,可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适度提高。

十、建筑容积率调整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周边利害关系人权益,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生态环境。

十一、出城入园原址土地的开发建设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兰州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住宅用地容积率转移和奖励计算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附件

 

兰州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住宅用地

容积率转移和奖励计算办法

 

为推动城市功能完善,改善人居环境,缓解空间资源压力,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以下情形的旧城改造住宅用地,可在基础容积率的基础上进行转移和奖励,具体如下:

 一、基础容积率

基础容积率指《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住宅类用地建筑容积率。当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住宅类用地建筑容积率大于2.9时,基础容积率按2.9确定。

二、转移容积

转移容积指按本规定可转移至住宅类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计入转移容积:

(一)按城市规划要求,承担界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环卫设施代征代拆(包括安置)任务,并无偿移交的(不包含城市道路、绿带、洪道),按其代征代拆(包括安置)用地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基础容积率的乘积计入转移容积。

(二)移交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该类型移交用地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乘积的1.3倍计入转移容积。

1.在符合国家、甘肃省及兰州市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无偿让出部分自有建设用地用于中小学、医院建设或额外建设中小学、医院设施,并无偿移交政府的;

2.自有用地内额外为城市提供独立占地类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中小学、医院)、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并无偿移交政府的;

3.自有用地内保留已纳入政府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名录、工业遗产名录或市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保留价值的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且实施主体承担修缮、整治费用,并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

三、奖励容积

奖励容积是指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的地上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计入奖励容积。

(一)自有用地内在相关规定外增配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按其地上建筑面积1∶1计入奖励容积。

(二)自有用地内额外为城市提供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其中,公共服务设施按其地上建筑面积1∶1.5计入奖励容积;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按其地上建筑面积1∶2计入奖励容积。

(三)无偿让出部分自有建设用地,实施绿地、广场、公共通道等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空间的,按其提供有效开放空间用地面积的1∶1.5计入奖励容积(最小有效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四)自有用地内按城市规划要求承担代征代拆任务的(道路、绿带、洪道),按其代征代拆用地面积的1∶1.5计入奖励容积;自有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承担界外代征代拆任务的(道路、绿带、洪道),按其代征代拆用地面积的1∶1计入奖励容积。

(五)主动将自有用地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利用的零星用地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实施整街区连片改造的,按新增用地面积与自有用地基础容积率乘积的2倍计入项目奖励容积。

四、相关要求

奖励容积之和原则上不应超出基础容积的30%。旧城改造住宅用地建筑容积率经转移和奖励后,原则上应符合《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且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周边利害关系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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