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医保〔2020〕35号《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浏览量:          时间:2020-03-20 15:04:11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医保〔2020〕35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现制定印发《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请你们根据方案精神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全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努力实现全力抗击疫情和奋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征范围

此次职工医保费减征范围为参加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

三、减征标准


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同时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143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四、减征期限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自2020年2月起,减征期限为连续5个月。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二)实施减征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2020年2月份已征缴的部分单位职工医保费,各级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四)参保单位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五)参保单位应在《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因减征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从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减征政策实施后,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县医保经办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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