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电〔2020〕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4 00:22: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鄂政办电〔2020〕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决定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为切实做好我省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开展普查,摸清全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省和各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一)摸清全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和抗灾能力。全面获取我省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灾害致灾信息,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与环境等重要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掌握重点隐患情况,查明区域抗灾能力和减灾能力。

(二)客观认识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以调查为基础、评估为支撑,客观认识当前我省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科学预判今后一段时期灾害风险变化趋势和特点,形成全省自然灾害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为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实施普查,建立健全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分类型、分区域、分层级的省级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多尺度隐患识别、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制图、风险区划、灾害防治区划的技术方法和模型库,开发综合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评估信息化系统,形成一整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与常态业务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普查涉及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承灾体调查对象主要包括遭受灾害破坏和影响的居民、生命线工程、公共服务系统和三次产业所涉及的人口、房屋、基础设施、财产、自然资源与环境和区域经济等。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对象包括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以及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护工程、避难场所、森林防护等防灾减灾工程。

(二)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与经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基层等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次生安全生产事故等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荆州公安县、宜昌市夷陵区、咸宁市咸安区3个县区为全国普查试点单位,待取得成果后,其余14个市(州)各选定一个县级单位参加省级试点,尔后全面展开。参与国家试点地区以2019年12月31日或实施普查时的最新数据为准。

(一)先行试点阶段。2020年12月前,完成荆州公安县、宜昌市夷陵区、咸宁市咸安区3个县区的全国普查试点工作。

(二)全面试点阶段。2020年第四季度各市(州)明确一个县(市、区)与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一道展开省级普查试点工作,力争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

(三)全面普查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底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在全面试点工作展开的同时,全省全面开展以县为单位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集,汇总普查成果。

四、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按照领导分工自行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力量,统筹组织开展本地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全省普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依照国家制定的普查技术标准规范,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评估等工作,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我省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省普查系列成果。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资金,将普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风险普查进度和年度工作需求及时拨付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绩效考核,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普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决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资源数据共享共用、任务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统筹谋划,按时完成普查目标任务。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编制适用于本级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任务分工和责任清单。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队伍,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普查工作具体实施。要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力量等专业技术力量,充实普查技术队伍。要配强普查人员队伍,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普查队伍,做好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资源数据,共享各类普查成果,系统梳理并建立本次普查工作的共享目录,实现相关数据资源的多部门共建共享。

(三)坚持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成果真实准确。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普查成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普查过程中的数据、资料、图册、成果编制成卷,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四)搞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要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通过新闻报道、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要针对性地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活动贯穿始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湖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8日








湖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黄楚平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第一副组长:

曹广晶 副省长

副组长:

王太晖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钟芝清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施 政 省应急厅厅长

陈 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

杜海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金元 省教育厅副厅长

吴方军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刘四海 省民政厅副厅长

曾环宇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李国斌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龙 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本举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焦泰文 省水利厅副厅长

肖长惜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黄谋宏 省商务厅副厅长

陈祖刚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柳东如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杨爱东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夏志成 省林业局副局长

周 勇 省体育局副局长

叶福生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邓跃华 省通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汪金福 省气象局副局长

熊宗龙 省地震局副局长

马 元 省地质局副局长

马全平 湖北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副厅长杨爱东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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