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电〔2020〕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3 23:56:2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20〕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现就开展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治理、绿色发展,结合“十四五”规划和新一轮水利、生态环境、城市补短板强功能工程,实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程,推进环湖污染防控,有效遏制水质恶化、改善生态功能,提升湖泊蓄水与排涝能力,建设人水和谐美丽湖泊。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把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和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施策,系统治理。统筹解决岸上岸下、入湖出湖、点面内源污染等问题,实现从“一湖之治”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综合施治的转变。因湖制宜,聚焦重点。依据湖泊水环境状况和流域生态特点,坚持一湖一策,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策略。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湖泊,科学规划、试点先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久久为功解决长远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三)分类实施湖泊清淤。城中湖重点对底泥污染较严重的湖泊开展局部或全部清淤,清除有毒有害淤积物;非城中湖泊重点对纳入退垸(田、渔)还湖的圩垸和低矮圩(含湖边塘)进行清淤,增加蓄水空间;对重要湖泊主要入湖口、出湖渠疏挖,保障涝水出湖畅通。

(四)科学处置清淤底泥。合理制定底泥清淤方式和处置方式,力求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避免施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底泥处理要积极探索资源化利用,对于有毒淤泥采取无害化处理后再进行安全处置;对无毒淤泥可结合湖泊生态修复建设环湖滨岸带、鸟类栖息地、岛屿湿地来消纳淤泥,促进清淤工程效益最大化。

(五)有效防治环湖污染。编制全省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有序实施,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监控过渡性入湖污染物总量,加强入湖(河)排污口监管。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管,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流域内各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水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编制湖泊截污规划,逐年实施截污工程。城中湖还要开展初级雨水截污试点,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六)扎实修复湖泊生态。开展环湖生态圈建设,以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实施流域陆地生态修复、湖滨生态廊道修复、湖滨湿地保护等生态建设,形成湖泊良好生态保护屏障。加强湖泊生态水位保障与科学调度,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增加湖泊生态容量。

三、积极探索实施方法

(七)技术路径。开展湖泊底泥质量现状调查、功能分析,找准问题;提出清淤任务规模,合理确定范围、深度和施工工艺,分片分区分年度实施;采取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修复野生动植物生境,恢复水生态系统自我净化功能。

(八)工程措施。根据不同湖泊类型、治理需求及地形和场地条件、底泥成份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干水疏浚、水下疏浚、环保清淤等工程措施,尽可能避免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九)运营模式。依据不同清淤治理工程类型,采用PPP、EPC或传统工程模式,坚持以清淤疏浚为主,适当兼顾采砂取土,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做好湖泊水环境、水生态整治,确保治理效果。

四、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

(十)组建专家团队。组建由生态环保、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农业等相关领域院士、专家学者和熟悉清淤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团队,围绕湖泊清淤勘察、淤泥安全处置等各阶段难点工作,开展技术和科研攻关,参与湖泊清淤项目评审把关,为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省水利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做好专家团队组建、专家服务保障等工作,定期开展专家咨询、业务研讨、项目评审等活动。

(十一)强化科技创新。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研究,支持淤泥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信息服务等。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单位要将生态环保清淤及淤泥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优先列入省级年度推广目录,鼓励地方积极选用。

五、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三农”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召集人,分管“三农”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林业局为成员单位,省水利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三)落实部门职责。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湖泊清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退垸还湖圩垸和低矮圩(含湖边塘)及重要湖泊主要入湖口、出湖渠清淤工作,负责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水量管理及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省发改委负责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立项与审批,组织编制“十四五”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大统筹力度,落实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资金,制定资金奖补办法;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湖泊淤泥处置场所临时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编制湖泊污染普查技术导则、具体项目环评审批与底泥监测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入湖排污口整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湖泊生态修复;省住建厅负责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与湖泊周边生活污水截污工程建设,加强对生活垃圾转移倾倒湖泊水域的管理与处置;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源污染防控;省科技厅负责湖泊清淤技术攻关,提供技术支撑;省经信厅负责湖泊底泥淤积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装备制造业、建筑材料利用、制砖、制陶粒利用、水泥熟料利用等相关产业扶持;省林业局负责组织湖泊清淤过程中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十四)强化地方责任。各市、州、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落实河湖长制责任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湖泊清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推进,扎实有序推进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十五)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落实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投入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统筹使用水利发展、生态修复与治理、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予以保障,并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要保障用地需要,淤泥堆放、固化处理所需用地可按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清淤及淤泥处置纳入农业用地的优惠政策范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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