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1〕10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8 15:04:2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1〕10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支持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早日实现我省“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现就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工会在我们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做好工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宗旨的体现。我们党要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千方百计地保护、调动、发挥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与工会的联系,县级以上政府应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会工作的汇报,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帮助工会研究解决困难劳模、困难职工生活补助问题。支持工会深入广泛地实施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程。各级政府召开的办公会议或研究涉及深化企业改革、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重要问题的会议应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要加强对工会工作的宣传,组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工人阶级先进人物,为工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注意通过不同形式听取工会的意见,保证各项决策能更好地反映职工的意愿。



二、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要支持工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工会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制度;支持工会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制度;支持工会搞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工会与有关方面进一步建立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支持工会按规定举办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和企业岗位培训工作;支持工会监督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工会通过自身的工作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三、支持工会作好工会组建工作



加强工会建设,是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工会作好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对已经建立的工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其沟通和联系,在实施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的同时,要抓好企业工会的整顿、重建和巩固工作,加强会籍管理,防止会员流失,坚决制止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把工会组织归属其他部门。对新建立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时,要依法对企业建立工会提出要求,作到凡是依法登记,并已开业投产的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新建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保证企业与企业工会同步建立。



四、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尽可能地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把建设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职工活动场所列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及对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



工会经费是工会生存和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要支持协助工会收缴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收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挪用工会经费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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