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5〕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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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上)》










黑政发〔2005〕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政府对本省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29项。现将《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等,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各部门、各单位如需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一律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防止因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放弃管理职责,出现管理真空和混乱的情况,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2005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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