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1-02-01 02:08:43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宝鸡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电〔2016〕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结合宝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禁放时禁得住、限放时保安全”的原则,强化领导,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快、祥和、平安的春节。

二、禁限放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3.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

5.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居民住宅小区;

8.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县区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时限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和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2.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3.不得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的烟花爆竹;

4.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5.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三、组织分工

1.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3.环保部门负责对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及时报告市政府,适时启动全面禁放。

4.工商部门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无证兜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5.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6.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7.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禁限放烟花爆竹新闻宣传工作,加强禁限放宣传,加强社会舆情分析,强化正面引导。

8.质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各县区、各部门要以保护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深刻认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禁限放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执法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禁限放工作措施。

(二)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县区要组织街道(社区)张贴、发放市禁限放办统一印制的政府通告、“一封信”、禁放提示牌等宣传资料,组织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在辖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重点部位周边开展流动宣传。宣传部门要组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刊播禁限放宣传内容,加强对禁限放必要性、文明性、安全性、环保性的宣传,强化正面引导。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通过公交车、出租车、列车站点的电子显示屏开展宣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协调通过街面路牌、广告栏开展宣传。

(三)强化管控,依法查处。公安、安监、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工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场联合检查,依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取缔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轻重程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禁放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予以曝光。

(四)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做好禁限放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联动、宣传发动、禁放标识设置、燃放区域划定等各项任务。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一把手”作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强化检查,切实把禁限放工作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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