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函〔2016〕4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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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 〔2016〕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对象主要是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上位法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以其他方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前改革发展相抵制的问题,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1.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1号)的要求,结合简政放权,权力清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认真做好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同时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超越法律规定设定的行政职权,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2.坚持全面、公开清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将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清理意见。对存在的矛盾争议或者难以确定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并向上级部门请示和汇报,不留空白和死角。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和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结果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其中,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牵头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因机构改革原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不存在的,由现在具体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适格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意见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研究。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在2016年4月30日前汇总报市政府法制办。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处理。

四、具体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时间较紧。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做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宝鸡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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