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3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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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脱贫攻坚整改工作要求,有效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户危房改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中省检查巡查全面达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核定对象

按照“依据政策、应搬尽搬、应改尽改”,以及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全面落实县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并由县区扶贫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发改部门配合,逐镇、逐村、逐户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和危房改造对象进行精准核实,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安全住房情况。对“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且群众有意愿的对象进行确认,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没有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安全住房没有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核查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危房改造。由国土、住建部门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本行业及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政策,严格组织实施,全市2018年底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实现所有贫困户住房安全。

二、全面解决易地扶贫搬迁问题

(一)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以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颁布的《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为时间节点,2016年7月19日以前实施的30户以上易地搬迁认定为集中安置,30户以下认定为分散安置。2016年7月20日以后实施的,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5号)规定的规模认定标准执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按照2016年10月9日省委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对2016年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但不符合中省规定的2466户原址重建户,在这次对象核实中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中退出,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其中1226户已纳入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1240户列入2017年危房改造计划。

(二)化解“三超”问题。按照中省政策规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建房成本控制在1500元/㎡以内,群众自筹人均不超过2500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一是严格执行面积控制“红线”。对未装修入住的超面积安置房(含存量房安置),按照清洗核实后锁定的搬迁户家庭人口数量,通过人找房、房对人,尽快予以调整;对拟建的超面积安置房,尽快修改设计方案、调整户型结构,确保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新建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对已搬迁入住的超面积安置房(含存量房安置),在这次整改中,可探索三种办法解决:(1)脱贫攻坚期内对超面积部分实行政府和入住群众共有产权,待群众稳定脱贫后按成本价分期回购;(2)暂时在超面积安置房临时过渡,县区政府按照标准重新建房安置;(3)参照“交钥匙”工程的方式,对超面积部分不享有产权但可免费长期居住。二是控制建房成本。严格执行县区政府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费用的规定,并统筹使用好人均2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将成本控制在1500元/㎡以内。三是严格群众自筹“底线”。通过控制建房面积和建房成本,确保群众自筹人均不超过2500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对前期以各种名义擅自向群众超额收取的建房(购房)款,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将自筹超额部分予以退还。

(三)确定搬迁规模。县区政府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搬迁规模。对数据清洗核实后,易地扶贫搬迁户数规模变化较大的,首先在本区域内调整平衡;县域内平衡不了的,由县区申请在市域范围内调整平衡;市域内平衡不了的,由市扶贫办、国土局、发改委积极申请争取省上对口部门在省域内调整平衡。

(四)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意愿。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贫困户的思想工作,引导其按要求搬迁。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签订了“三项协议”,现在确实不愿易地搬迁的在搬迁对象中予以退出。若安置房已开工或建成,由县区自行调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无搬迁对象调整补充的,可以向非贫困户按成本价出售,收回建房成本。对已列入搬迁计划、未签订“三项协议”、 确实也不愿易地搬迁的,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中予以退出,属于危房范围的纳入危房改造。

(五)加快旧宅基地腾退步伐。县、镇、村三级和国土部门要做好搬迁入住群众旧宅基地腾退思想动员工作。能够腾退的立即腾退,并及时兑现奖励补助,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对暂时腾退有困难的,签订宅基地腾退协议,可延期腾退,最长不超过三年时间。对安置房还未建成以及延期腾退的,若旧宅基地住房已属危房的,由镇、村加强监管,并帮其解决临时安全住房。对具备搬迁条件的要动员搬迁群众及时入住,绝不能让搬迁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六)落实后续脱贫致富措施。各县区要综合施策,统筹运用好产业、就业等脱贫致富措施,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要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脱贫致富措施落实到户到人、到业到岗,有条件的县区按照安置社区向产业园区靠近、园区向安置社区布局的“双靠近”原则,将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的脱贫计划纳入县区总体产业脱贫规划之中,通过提供就业创业机会和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吸纳搬迁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创业。

(七)健全项目前期手续。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前期手续不健全问题,各县区政府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办理完善建设规划、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设计、环评、危评、招投标、工程监理等项目前期手续,并于5月底前办理到位。

(八)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7号),对已开工的安置项目,按照形象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还未确定的安置点,待数据核实认定后,合理选址,抓紧开工,并拨付项目资金,争取在6月份省上验收前一周,将项目资金按政策要求足额拨付到位;对因数据清洗核实及在县域内平衡后搬迁户数减少,而导致易地扶贫搬迁规模下降多出的资金,由相关县区负责协调发改、扶贫、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程序及时向省扶贫开发投资集团公司退还,防止资金滞留沉淀,严禁截留、挪用。

(九)加快签订“三项协议”。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本次核实认定后的扶贫搬迁户,由各县区负责,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对未签订“三项协议”的搬迁对象,在一周内全面签订到位,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三、切实解决危房改造问题

(一)明确补助标准。2016年实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每户在享受原有1.3万元补助基础上,属于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市财政每户再补助1万元,县区财政每户补助按不低于1万元标准酌情补助。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每户在享受中省补助基础上,属于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市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县区财政每户补助不低于1万元标准。县域内原则执行一个标准,2016年与2017年基本保持一致,不足部分由县区补齐,具体标准由县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属于维修加固的(C级危房)每户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二)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监管。由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住建部门、镇(街)、村级、建筑工匠和建房人各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贫困户建房质量安全。进行维修加固的(C级危房),由镇政府确定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实施。

(三)控制房屋面积。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在建、建成因超面积造成的举债问题,由县区负责,组织镇村根据实际情况,与建房户协商解决,不能过度举债。本《通知》下发后,严格执行面积标准规定,由镇政府和村两委会负责对贫困户建房面积进行监管,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

(四)解决好单人户建房问题。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安全住房的单人户,由镇村统一建设安置房,供其居住。也可通过租赁和流转本村内闲置的集体、其它农户的安全房屋,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规范资金拨付程序。(1)以村为单位,由村两委会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建房开工时间。(2)建房户筹备好以后,报告村党支部开工具体时间,村支部安排专人现场确定建房四址、登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工匠等信息。(3)基础施工到正负零后,建房户口头申请经村上确认,上报镇政府审核,镇财政所10日内拨付40%的补助资金至农户“一卡通”。(4)工程完工后,建房户口头报告村支部,经镇村初验,申请县区部门验收,县区住建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安排验收;(5)验收合格后,镇财政所10日内支付其余60%的补助资金至农户“一卡通”。属于维修加固的(C级危房),验收合格后,镇财政所10日内一次性向建房户拨付补助资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区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和脱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扶贫、国土、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做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名单;国土部门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牵头部门,依据扶贫部门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名册和计划,进一步核实确认后全面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搬迁、拆旧、扶持和脱贫工作;规划(住建)部门作为危房改造的牵头部门,依照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专业人员对贫困户住房逐户核查鉴定,共同做好贫困户住房安全认定工作,及时指导镇村组织实施和管理好贫困户危房改造。

(二)把握工作时序。各县区要按照省扶贫办、国土厅、发改委《关于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核实调整程序的通知》(陕扶办发〔2017〕21号)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倒排时间节点,分阶段做好对象核查和数据清洗工作。5月25日前,各县区扶贫、国土、发改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数据进行核实无误后,经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长审查签字后,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时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规模、新增和剔除人员名单及每户(人)增减原因,形成专项报告一并上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开放后,由各县区扶贫部门统一组织各镇按时完成系统标注调整,确保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标注内容与国家同意的调整名单一致。扶贫、住建部门对危房改造数据核实无误后,经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签,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5月31日前,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对象数据进行抽查,上报备案后,由县区扶贫、住建部门组织各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后,各县区扶贫办要将花名册及时移交国土、住建部门,加快项目实施,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明纪律要求。各县区要严把程序、规范操作、精准施策,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对象锁定后,对擅自变动的、以及不按各项规定要求执行的,严肃追究责任。在整改期间,市上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区进行督导检查暗访,对工作不细不实、按时完不成任务的,按照《宝鸡市脱贫攻坚问责办法》,严肃追责问效。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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