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3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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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规避政府采购、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缺乏主体责任意识,部分采购活动效率较低的问题依然存在。为了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权责对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

(一)明晰责任主体。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完全责任。主管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所属单位变更采购方式、技术复杂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等事项承担审核审批责任。采购单位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策功能、公开采购信息、组织履约验收、加强内控管理五个方面负主体责任,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事项负共同责任。依法应由采购单位承担的责任,不因相关事项委托而转移。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单位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对采购单位委托项目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对采购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负共同责任。

(二)坚持管采分离。坚持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执行的体制。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得违法设置审核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等名义变相对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编制、评审专家抽取等属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法定职责的事项实行审核审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相互监督,一方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另一方应当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

二、强化结果导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三)严格执行采购标准。采购单位必须依据采购政策及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编制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执行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对指导性或推荐使用标准要按照项目采购目的及经费预算情况确定采购标准。

(四)科学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可用和够用原则,合规合理、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必要时应当组织采购单位代表、专家、相关供应商参加的多方会商,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编制、论证采购需求。

(五)硬化采购预算约束。采购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强化采购预算的刚性约束,用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价格。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采购预算,不得以投资估算、工程概算作为采购预算。

(六)防范低价恶性竞争。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处理。对以较低价格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要通过加大合同违约责任、严格履约验收等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低价低质”风险。

(七)强化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必须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要向社会公告。对违约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优化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八)下放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批准职权。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批准职权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法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九)鼓励实行统采分签制度。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本行业采购需求统一的项目,鼓励采购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代为采购;对市以下采购需求统一的项目,鼓励通过本部门所属单位集中采购、本系统市县(区)联动采购等方式,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各使用单位分别签订采购合同。

(十)试行长期服务项目延续合同制度。对物业管理、安保服务、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服务等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延长合同期限,但合同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十一)改革履约保证金制度。采购单位要改变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传统做法,采购项目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非现金形式向采购单位直接提交。

(十二)推进网上阳光采购。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根据中省统一部署,按照时间节点,积极加快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及时将全市政府采购交易和监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全面推行网上阳光采购,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采购流程规范透明、采购全程留痕可溯,促进政府采购行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采购代理机构要围绕委托代理、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流程控制和内部管理,提高面向采购单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专业化采购方面作出示范。鼓励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提高细分领域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严肃政府采购纪律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政府采购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细化本单位内设财务、法制、监察和采购需求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与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要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的重要内容和公务员日常学法的必修课,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制宣传教育。

(十五)严格监督管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严禁违规干预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简化法定采购程序。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绩效评价、专项检查等方式为主的常态化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着力推动政府采购监管重心从过程控制转向结果评价和监督检查,从事前审核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督。要推进采购信息全程公开。除涉密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要全部向社会公开。

(十六)严肃采购纪律。对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恶意串通、违规变更采购结果或追加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加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推动政府采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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