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5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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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规〔2017〕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等各项权益,营造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原则。建立健全民政、妇儿工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推进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2.坚持以人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困境儿童创造健康生活、快乐成长的良好条件,切实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环境。


3.坚持分类保障、关爱并重原则。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4.坚持社会参与、专业服务原则。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儿童;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面临生存危机的儿童。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儿童不受户籍限制。


(三)总体目标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保障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生活更加幸福。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发现机制


1.全面摸底排查。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要依托社区(村)和学校、派出所对属地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排查。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及贫困家庭儿童、孤儿的排查工作;妇联负责因监护人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或者得不到适当监护儿童的排查工作;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负责因监护人违法犯罪被处罚、判刑等导致实际无人监护或者监护缺失儿童的排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失学、辍学儿童的排查工作;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病残儿童的排查工作;共青团负责在社区接受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排查工作。上述排查及数据更新情况,统一报送民政部门建档立册。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民政部门要依托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信息系统,根据摸底排查、筛查情况建立全市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并与教育、司法、扶贫等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以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联合,建立全市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同时,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二)强化分类保障


1.落实生活保障措施。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评定的一二三级风险对象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评定的一二级风险服务对象中,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本人每月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20%的比例享受补助金;对于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照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倾斜;对于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2.落实医疗保障措施。对于重病、重残的困难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救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给予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落实教育保障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对困境儿童提供教育资源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困境儿童平等入学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生公用经费标准,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根据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幼教班(部),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落实监护责任。将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者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者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者执行机关(或者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5.落实康复保障措施。做好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开展0—14岁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智障儿童抢救性康复,落实专业康复训练补贴政策。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健全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强化部门协作。各区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3.完善保障服务体系。构建区、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三级工作网络。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区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对困境儿童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畅通与民政、妇儿工委、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等的联系。


居(村)民委员会要设立由社区(村)妇联主席担任(兼任)的儿童福利主任或者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的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居(村)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者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者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同时,要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妇儿工委、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四)强化阵地建设


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阵地和重要载体。各区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方面的需要;要统筹发挥好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五)引导社会参与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依托职工之家、青少年空间、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妇联要大力推进儿童服务阵地建设,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作用,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就业帮扶,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培训需求的未成年人开展就业培训,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快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积极培育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力量,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成长辅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各区要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支持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使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10月)


摸底排查工作从2017年10月中旬开始至下旬结束,分四个步骤: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汇总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并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困境儿童台账;各区民政局汇总全区困境儿童数据后报市民政局;教育、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以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同步开展排查工作,并于10月底将排查数据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各区、各相关部门排查数据进行汇总和筛查确认后,建立全市困境儿童信息库。


(二)深化实施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针对不同情况的困境儿童,实施分类救助保护,搭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平台。各区、各相关部门定期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督查,深化保障服务。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提出进一步深化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思路与举措。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6月)


全面总结验收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形成制度性成果,完善我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我市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龙良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雷勇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国汉 市民政局局长


徐 丽 市妇联主席


王 芳 市残联理事长


成 员:王湫萍 市综治办副主任


金永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夏春胤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顺年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元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 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东生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成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建国 市农委副主任


刘庆香 市卫生计生委会副主任


秦慕萍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晓华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开峰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华珍 团市委副书记


魏 静 市妇联副主席


范玉明 市残联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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