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5〕2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改为属地管理及工商前置审批改后置的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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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改为属地管理及工商前置审批改后置的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并政发〔201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5〕7号、8号、11号文件,晋政发〔2015〕8号、涉及我市市县两级需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82项。其中:取消9项,下放33项(下放市级16项,下放市县两级11项,直接下放县级6项),改为属地管理219项,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21项。现就做好省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和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县级相关部门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衔接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要认真协调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市、县两级各自权限边界,并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要求,将具体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上报至市县两级审改办。市、县审改办根据取消和承接情况,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确保事项承接落实到位。


二、对省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市县两级要同时取消各级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权力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做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三、对承接的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权限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权限应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对新进驻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类职权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层级有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需要由省级部门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及涉及跨区域、跨流域需要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除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原则,一律下放管理层级,实行属地管理。


五、市工商局及三县一市、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审改办要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要求,统筹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对本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修改,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县级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工商局反映,市工商局要定期对县级工商部门改革落实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工商登记审批流程,规范实施改革后的工商登记和行政审批,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切实加强改革后的监督管理。


六、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省行政权力事项下放承接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1.太原市承接省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9项)


2.太原市承接省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33项)


3.太原市承接省改为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


(219项)


4.太原市承接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行政权力事项明


细表(21项)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2.xls附件3.xls附件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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