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8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59:09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并政发〔2016〕8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达标核查。凡未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三、本通告所称国五标准系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四、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系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规定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汽车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规定的,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N2类、N3类车辆。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


六、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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