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4:29:58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太钢、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及保留的燃煤热源厂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运输、燃用煤炭。


二、本通告所称“煤炭”系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工商、城管、煤炭、环保、交通、质监、公安、交警和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管理工作,对在禁煤区域内违法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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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