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9〕9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2:17:55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9〕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应对当前猪肉供应不足,价格不断上涨的局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的通知》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生猪生产保供稳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切实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各县区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市畜牧兽医部门下达的生猪生产稳定保供任务,最低生猪出栏量将纳入“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同时,要加大猪肉储备,发挥储备调解作用,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猪肉市场有效供应。

二、加大力度,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杠杆作用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短期贷款贴息政策。对证照齐全的种猪场,以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购买饲料、母猪、仔猪,新建、改扩建猪场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2%。加大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力度,一旦我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的比例落实疫点、疫区生猪扑杀补贴资金。落实生猪产业保险政策,探索推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做到愿保尽保,仔猪和种公猪保险逐步扩大覆盖面。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生猪生产的信贷政策,扩展抵押担保范围。

三、保障优先,落实养殖场(户)用地用电政策

各县区要将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障新建、扩建规模养殖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对大型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鼓励利用荒山荒坡、闲置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养殖场。同时,要对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复核,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要尽快调整。不得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产能,确需关停搬迁的,要在非禁养区安排用地,做到“拆一补一”。对生猪繁殖、种猪繁育用电,按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的通知》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标准养殖,推进全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各县区政府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加强生产性能测定,保护基础产能,持续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提升养殖场标准化水平。将饲料加工机械设备、自动喂料系统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要大力推广绿色生态养殖、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等养殖模式,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扩大有机肥使用范围,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

五、严格控制,加强监测预警严防疫病传入我市

各县区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生猪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依托现有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监测预警体系,开展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预警工作,强化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发布,多渠道宣传解读预期,增强养猪场户信心,引导增养补栏。及时做好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备案信息更新,推进规模养殖场数据直联直报。落实好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调运和餐厨废弃物监管措施,所有进入我市路段的非洲猪瘟检查站要加派检查人员,加强境外疫情防堵。

六、形成合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支持养猪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指导养殖场开展达标改造;商务部门要做好储备投放,保证节日猪肉供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以上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互通,确保我市生猪生产稳定,满足市场供应。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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