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6〕10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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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延安市各县区以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延安新区。

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前20日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前20日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日期和时限

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腊月二十三、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婚丧嫁娶等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孔明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古建筑、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部队驻地、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七)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八)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九)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民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山(树)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十二)延安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站点1千米周围内严禁燃放。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要派专人做好看护工作。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购买规定

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双响除外)、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孔明灯等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烟花爆竹孔明灯燃放管理部门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限放标识,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工商、环保、城管、质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教育、民政、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六、法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规定。

举报电话:0911-2160761

延安市公安局110,0911-2885950。

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11-2161162

延安市环境保护局12369

延安市城市管理12319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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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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