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0〕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10-13 20:25:4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青政办〔2020〕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深化推进投资“审批破冰”工程,以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衡量标准,依托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推行“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努力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持续创新,进一步打造青海优化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升级版”。

(二)基本原则。

--严格标准。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容缺审批”,既提升审批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又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容而不缺。为加快审批进度,经申报单位承诺后,部分审批事项可先行容缺部分申报材料,但须在项目开工前或竣工验收前按照相关要求补齐补全,确保审批完整、程序规范。

--精简高效。对符合清单要求、作出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化优化流程,及时高效办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

--清单管理。对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事项及容缺材料实行清单式管理。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改革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经各审批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二、主要内容

“容缺+承诺制”审批是指项目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投资项目审批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要求,并在项目开工前提交容缺材料,审批部门作出容缺审批决定的审批服务方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依法规范开展“容缺+承诺制”审批。

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事项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详见附件1)。其中:“容缺+承诺制”审批适用具体审批事项不限于清单所列事项;容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资信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其他辅助材料等。

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容缺+承诺制”审批时,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内容(详见附件2)。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根据附件1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人提出“容缺+承诺制”审批申请,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容缺审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可容缺的申报材料及补齐要求、补齐时限等内容。

(二)承诺。对符合“容缺+承诺制”审批条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审批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容缺材料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前,最迟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并提交审批部门。补齐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审批部门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未补齐容缺材料且未取得正式审批文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三)接件。对申请人提供的主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已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接件并受理。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

(四)办理。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偏纠正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意见,并视同为初审批准。项目单位补齐容缺材料后,经审查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可出具不予容缺审批的意见。项目单位已作出承诺,但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出具审核意见的,该审批事项视同为“强制容缺”事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默认为审批通过。

(五)退件。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按退办件处理。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容缺+承诺制”审批办理模式。

(六)惩戒。申请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承诺提交符合规定的容缺材料。补齐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与原承诺严重不符,对容缺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原容缺审批作废,审批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产生的后果和相应法律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信息将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今后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容缺申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管理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法、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同时,要加强督导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动态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在线办理、线上监察、动态监管等功能,持续做好“容缺+承诺制”审批工作,建立全流程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实时交换信息,实现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合力推动改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开展业务培训。各部门要对标投资“审批破冰”工程要求,结合部门、行业实际,细化容缺审批事项要点及要求,组织好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容缺+承诺制”审批业务培训,确保容缺审批工作顺利推进。

(四)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公众咨询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青海省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及容缺材料清单(第一批)

  2.青海省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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