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0〕4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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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0〕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健全使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省财政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开展本省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申报、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前期经费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统筹兼顾、适当补助、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绩效、滚动投入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经费申报与安排

第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及评估;

(二)符合国家和省级投资安排投向,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社会管理等项目前期工作;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专项课题研究、重大工程评价标准制定;

(四)纳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等专项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

(五)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及审核等;

(六)项目储备库及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前期工作;

(七)省级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标准:

(一)规划类安排标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安排前期经费800万元以内,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安排前期经费200万元以内;区域发展规划安排前期经费500万元以内,专项建设规划安排前期经费400万元以内;重大规划评估安排前期经费100万元以内。

(二)建设项目类安排标准:

1.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信息工程和物资储备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安排;10000-3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0.8%安排;估算投资3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0.6%安排;

2.水利基础设施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5%安排;估算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5%-1%安排;估算投资50000-10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0.8%安排;

3.铁路、城际高速铁路、轨道交通及综合交通枢纽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安排;估算投资50000-10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0.6%安排;估算投资100000-50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6%-0.3%安排;

4.民航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3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1%安排;估算投资3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1%-0.8%安排;估算投资50000-10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0.6%安排;

5.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估算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7%安排;估算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7-0.5%安排。

其他类项目和项目估算投资不在以上限额内的项目前期经费安排额度,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前期经费评审结果确定。

技术方案及专题论证等阶段性前期经费、项目咨询评估前期经费可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安排。

(三)政策、课题类安排标准。重大政策及课题研究、专项标准制定安排前期经费200万元以内。

(四)投资项目评审、审核经费安排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日常监管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经费支出预算及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项目责任单位或法人代表有黑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限、初步估算投资等;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主要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四)前期经费支出预算;

(五)前期经费使用计划;

(六)项目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落实情况;

(七)项目责任单位信用状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内容。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前期经费安排范围、条件及申请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

(三)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文件是否齐备、合规。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并同意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安排额度,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

对于前期工作周期较长、前期经费申请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核,应建立审核专家库,通过审核确定前期经费安排额度,可分期分批安排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前期经费投资计划,相关地区、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当逐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项目责任单位原则上为资金申请单位或实施主体单位。责任人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回收管理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格式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及签订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下达前期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竞争性磋商、建立咨询机构短名单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前期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前期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经费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前期调研费用;

(二)勘察设计费用;

(三)研究试验费用;

(四)专题研究及论证费用;

(五)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费用;

(六)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审核等费用。

具体包括与上述工作有关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材料费、研究试验仪器及设备购置费、资料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等,开支标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经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的标准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青财预字〔2018〕2383号)规定执行。

实行财政补贴的预算单位承担前期工作,其项目直接参加人员按差额工资标准可列支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但不得列支劳务费用、购置交通工具。非财政补贴预算单位可列支项目直接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前期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前期经费拨付使用、回收及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实行滚动回收制度。

(一)使用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的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且建设资金到位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回前期经费。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上缴前期经费。

(二)对不能形成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划及评估,重大政策和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前期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实际支出予以核销,结余资金按本规定上缴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审核等方面的前期经费不再回收。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落实建设资金、开工建设的项目,下达前期经费回收通知书。

(四)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回收通知30个工作日之内,将回收资金划转到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指定账户。

(五)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前期经费的回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前期经费的收缴工作。

(六)对前期经费回收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前期经费奖励补助。

(七)对应归还未按期归还的项目前期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情况从项目责任单位当年项目建设资金或省级财政预算中直接扣缴,并视情况核减或暂停该项目所在地区下年度前期经费安排额度。

(八)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工建设,且归还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确有困难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减免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一条    回收后的前期经费滚动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增项目。前期经费滚动使用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履行申报程序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前期经费实行专账统一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前期经费回收专账的管理,建立台账,准确反映资金拨付、收回情况。

(二)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开设前期经费回收账户并单独核算,并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回收、拨付等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项目责任单位限期保质完成,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前期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前期成果审核验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应对跨行业、跨领域的专项规划前期成果进行审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前期工作完成时限到期后,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情况说明,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按相关规定调整收回前期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监管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承担所属前期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可采取在线监测、现场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调度监管。

第二十八条    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项目,应当重点调度监管以下内容:

(一)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二)前期经费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三)项目前期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深度;

(四)项目调度信息和前期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

(五)日常监管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六)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认真整改;

(七)投资计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探索建立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机制。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应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期项目后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事后监管及今后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采取督导检查与以奖代补挂钩的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安排的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对前期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的地区和部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前期经费补助;对前期工作不重视、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削减下一年度前期经费安排额度。

第三十一条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责任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项目责任单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的;

(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三)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制财政补助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前期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及套取前期经费的;

(三)前期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投资计划要求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应回收的前期经费的;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前期工作或不按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完成前期工作的;

(七)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

(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省级预算内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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