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发〔2002〕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20 01:32:28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2〕1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对我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和时间

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

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人员)

1、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30年以上的月增加3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月增加30元,不满25年的月增加25元。

2、1996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

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的月增加3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月增加25元,不满25年的月增加20元。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含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月增加8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

退休干部月增加65元,退休工人月增加55元。

3、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

1995年底前退休的月增加的65元,1996年1月以后退休的月增加55元。

4、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月增加60元。

5、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含人事部门规定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高级政工师)。

1995年底前退休的月增加60元,1996年1月以后退休的月增加50元。

6、基本养老金3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

先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法调整后,不足300元的增加到300元。

退休人员有符合上述两类及以上情况的,调整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其中最高的标准。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和办法

1、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1、2、3、4、5项条件的退职人员。

分别按各档次的标准低10元执行。

2、退职生活费在280元以下的退职人员,先按本款第1规定办法调整后,不足280元的增加到280元。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资金渠道和审批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州,由省根据其资金缺口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核拨。

(三)按照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和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8号)的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列支。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退职人员如仍在判处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以及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不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部门紧密配合,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必须于今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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