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办〔2020〕6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3-05 05:33:2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办〔2020〕6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储备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评价内容、方式

(一)评价实施主体

1.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发挥企业培养评价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经人社部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技工院校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4.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 ,可按照自愿原则,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条件范围

1.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应与技工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

2.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3.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试点院校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及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四)评价依据

试点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按照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五)评价方式

试点院校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理论考试成绩可由本专业(科目)结课考试成绩替代。对于人社部在我省试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模式的专业,可以过程考核结果作为取证依据。

二、实施程序


(一)试点院校备案

1.申请备案。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进行申报。省属公办技工院校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其他技工院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

2.备案审核。省属公办技工院校申报材料由省中心进行审核及备案评估。其他技工院校申报材料由市中心进行审核及备案评估,经当地人社局同意后报省中心汇总。

3.公布目录。省人社厅将审核合格的技工院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 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省中心向技工院校发放备案回执(含机构备案编号及备案有效期),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院校意愿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参照技工院校流程备案,向本单位鉴定站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备案。

(二)认定方法步骤

1.实施评价。完成备案的试点院校根据工作方案,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每批次认定开展前10个工作日,按隶属关系通报省或市级中心。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2.质量监督。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试点院校评价过程实行抽查,强化评价质量监管。

3.结果备案。试点院校开展自主认定结果在院校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试点院校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书信息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认定结果。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院校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及证书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省中心负责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省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指导工作,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综合管理及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各地人社部门负责所属试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体管理工作。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试点院校技能等级认定技术支持与质量监督工作,在评价方案、命题、题库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省中心通过搭建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监管服务平台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服务,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做好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服务提供有力抓手。

(三)试点院校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两年不开展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须建立工作台账,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违规认定的,停止试点,更新备案信息,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四)鼓励有条件的试点院校积极参与全民技能提升培训评价,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五)试点院校开展评价活动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制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收费管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黄晖

联系电话:0591-87522301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林恺

联系电话:0591-87629279




附件: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申请材料要求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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