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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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49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驻我省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各级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人社等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69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支持驻我省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我省地方企业密切关注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积极参与央企二、三级机构混改,促进共同发展。

二、抓紧完成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抢抓政策机遇,对净资产为正数、有营业收入符合改制条件的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办发〔2017〕69号文件执行,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严格审批程序。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准。对其他省属企业及市(地)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按照本地、本部门和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及时总结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我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及时向省国资委反馈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等情况,并于2017年12月25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送省国资委(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0451-82877033、1335101194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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