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6〕5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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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黑政发〔2006〕5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2.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5.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并在大中城市形成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医疗服务体系。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网络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0%,确保居民就近(一般步行不超过15分钟)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80%以上;社区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计划免疫接种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控制率达到75%以上;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育龄人群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较高。社区医生和护士岗位培训率达到95%,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得到明显进展。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科学。完善社区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确保社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9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五)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规范。规范设置标准,严格行业准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规范化、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90%以上。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功能,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开展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系统保健和管理;开展慢性传染性疾病监测、指导和管理;开展伤残人和疾病的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疑难病症的转诊;开展家庭巡诊、出诊及家庭护理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服务。要优先保障城市贫困人口、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及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地市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至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也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但要明确职责分工,确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监督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各地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各地要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工作。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并认真执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居民首诊制的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能力的提高和设施条件的改善,大中型医院要逐步减少一般常见病的门诊服务,集中精力诊治疑难重症,开展临床科研,培养医学人才。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各高等医学院校要设立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专业,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各地要制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划,有计划开展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要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各地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数额;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将取缔其执业资格。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七)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各地要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要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地市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地市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力度。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力度,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各地要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价格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在高等学校设置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内容纳入医学教育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保证社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

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努力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自付比例,促使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进行诊治。

建设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社区公益机构用房相同的条件,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管理办法,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社区居民用药安全用效。

中医药部门负责制定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残联负责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并根据各类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议。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省政府已成立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组长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市也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努力实现工作目标。





20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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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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