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0〕126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神6集气站站外管线至38-44井厂采气管线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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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神6集气站站外管线至38-44井厂采气管线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0〕1264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神6集气站站外管线至38-44井厂采气管线项目穿越长城遗址的请示》(陕文物字〔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实施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神6集气站站外管线至38-44井厂采气管线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优化方案设计,进一步明确拟建管线与毛羊圈村长城1段及0090马面的位置关系,并充分论证在北侧现存公路处穿越的可行性,尽可能避让0090马面遗址。

(二)完善文物影响评估,补充涉及长城遗址的现状和场地分析,科学研判项目对长城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细化施工方案,进一步明确场地布置、施工组织、环境保护等要求,补充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长城本体监测措施、保护措施和相关应急预案。

(四)施工结束后应做好场地清理,恢复路线两侧的自然景观,并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警示标识。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和考古工作结果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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