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3〕1446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太湖溇港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南太湖新区启动区防洪排涝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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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太湖溇港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南太湖新区启动区防洪排涝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3〕1446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湖溇港保护范围内南太湖新区启动区防洪排涝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3〕1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太湖溇港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南太湖新区启动区防洪排涝项目。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深化现状勘察和文物影响评估。应从文化景观角度进一步明确太湖溇港的价值和保护对象。对项目施工区域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和相关遗存分布范围。完善文物影响评估,补充原水预处理厂对太湖溇港的影响。


(二)优化设计方案。河道清淤整治需严格控制实施范围和工程量,注意维护河岸的自然形态。不得随意拓宽河道、破坏原有历史堤岸。对河道内与桥梁、河埠有关的驳岸应以现状加固整修为主。宜家港、杨渎港、钱溪岸侧步道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应采用生态式设计,不得进行硬化铺装。细化绿化整治方案,应选择本地植被品种,尽可能保持文化景观原氛围,避免城市化、公园化。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注意保护河道和水体,落实文物保护和监测措施,避免大型机械及不当施工对河道及驳岸造成破坏,禁止污染水体环境的建设行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四)进一步校核文本、图纸。应完整表述太湖溇港各类保护身份,补充完善太湖溇港现行法定保护区划、规划、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细化工程设计图,补充相关做法大样图、基础图、绿化方案图、施工图等。


(五)补充建设控制地带内水闸、泵站改造设计图纸,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建设工程,应另行报批。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该项目相关单位应派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全程驻场,监督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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