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办发〔2023〕40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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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等工作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3〕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有关部署,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更好地发挥统计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的数据支持和引导作用,现就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统计工作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作出统计核算改革、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动统计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是广播电视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总局6号令),进一步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之间协作,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为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按照《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不断健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做好所辖区域、所辖单位的统计报表填报、报告编制、指标解释等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统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指导各级填报单位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避免产生错误数据。要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对每一项指标都要分区域、分单位认真进行同比、环比核对,并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同时与电视剧审批、网络视听节目发行许可等行政数据衔接,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三、夯实基本单位信息基础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契机,着力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做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普查数据,进一步提高行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单位要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广电办发〔2023〕334号)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广电办发〔2020〕295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中的单位树结构,进行单位基本信息更新、审核和确认。登录“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gdtj.nrta.gov.cn)进行基本单位信息更新:点击“单位信息维护”图标,在“单位信息维护”菜单项下进行单位基本信息更新,在“行政区划维护”菜单项下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各地区、部门、单位需首先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政区划或下属单位树结构,组织所负责管理的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登录系统,及时在系统内更新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为做好国家统计局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有关工作,请各单位对“注册登记类型”进行核对确认,确保填报无误。上级部门、单位需及时通过系统对所属各级单位信息更新操作进行审核、确认,完成所属单位信息更新流程。  

四、及时报送各项报表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登录后通过“报表类型”选择填报报表,点击“数据修改录入”图标填报数据,同时需要注意相关统计指标的单位,避免填写错误;点击“制度下载及文档上传”图标,选择“文档类型”可上传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数据审核表等有关文档电子版。广基9表“应急广播情况统计年报”反映年度应急广播相关情况,由各级应急广播运营单位填报。广基16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情况统计年报”由各产业基地(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填报,并形成数据说明报告在“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中上传,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产业基地(园区)主要数据情况、产业基地(园区)与相关机构发展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局办公厅、总局直属单位、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和各有关单位,应通过系统于2024年3月1日前审核、上报“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20日前审核、上报“广播电视统计季报”(季报说明可在数据上报后5日内完成上报)。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通过系统审核、上报“2024年广播电视覆盖快报”。在系统填报报表的同时,将纸质报表及报表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五、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效能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发挥统计信息服务作用,进一步做好数据分析和研判,敏锐把握广电行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新情况,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在充分研究分析基础上,编制形成本区域(部门、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分析报告。各省(区、市)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要组织好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积极向广电总局报送统计信息,同时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报送本区域(部门、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分析报告》和《2023年统计工作总结》。

在报表编制、报送过程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与广电总局联系,规划财务司电话:010-86093644、86093843、86092181;如遇网上直报系统登录、操作等问题,请与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10-63880559。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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