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全文附PDF版下载】

浏览量:          时间:2020-12-01 01:17:05

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PDF版):乡 镇卫生 院建 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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