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20〕11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2 18:14:2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冀财税〔2020〕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制定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于该项政策涉及我省广大小规横纳税人切身利益,关系千万家庭生计和就业大局稳定,请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精准辅导,保证纳税人对政策学得会、用得对、申报不出错,坚决杜绝因政策落实问题而发生的群众举报和不良社会舆论,确保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百分百知晓并享受到政策,真正将党中央关心送到千家万户。

请各级财政局、税务局尽快传达落实,并做好减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在疫情结束后将政策执行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逐级上报上级财政局、税务局。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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