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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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0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下同)且仅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的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存量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好税务UKey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顺利推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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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浙江省税务局, 增值税, 电子发票, 公共, 服务, 平台,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