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价规则》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6-12 19:00:27

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务采购网正常有序运营,保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税务采购网内供应商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分为经营信息类和经营行为类。

经营信息类违规包括:供应商所发布企业注册信息或商品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税务采购网要求的行为;所发布商品信息属于滥发信息、违禁、禁售、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价格违规等。

经营行为类违规包括:交易违规、不执行订单(合同)、未履行承诺、行贿、恶性竞争;被举报、交易纠纷或退货次数超出要求等;不当使用评价机制;触发预警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等。

第四条 对供应商违规行为按照《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分细则》分别扣分,累积处理。

第五条 累积扣分达12分(含12分)的,30日内税务采购网首页不显示供应商和商品信息、商品搜索结果末位排序、限制部分交易操作、协议暂停等。

累积扣分达24分(含24分)的,60日内税务采购网首页不显示供应商和商品信息、商品搜索结果末位排序、限制部分交易操作、协议暂停等。

累积扣分达48分(含48分)的,冻结账号(停止新增交易,但在合同期内的交易仍需执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请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供应商违规情形中,如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税务采购网将在第一时间内冻结商品,并对供应商操作权限等做限制处理。

第七条 按规则纠正违规行为,且处理期满后,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八条 同一违规行为多次发生的,累积三次将双倍扣分。

第九条 供应商累积扣分满足多个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处理的,仅按扣分最多的适用方法处理。

第十条 扣分实行年度累计和清零制。当年累积达到24分及以上的,该年不清零,以24分计入次年;次年新增违规扣分未达24分的,于年度终了时清零。累积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按第五条第三款处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历年评分记录将影响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入围、报价资格。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可在收到处理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辩或澄清。对有误计入的处理记录可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除上述情形外,供应商存在其他违反已签署协议或相关细则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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