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18〕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15 05:10: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8〕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就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省与市、县(区)归属明确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

二、厦门市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为厦门市预算收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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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闽政文, 福建省, 环境保护税, 收入, 归属,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