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4-09 02:08:25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江西省实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在线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行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等纳税人。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一)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手册中的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能够实际计量畜禽养殖行业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行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三)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扬尘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2.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2)规定的类型、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污染物的排放量。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注: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3.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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