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7-15 04:43:4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21个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分别以四种形式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共用办理完毕该项业务,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不包括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变更纳税人名称);

(三)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四)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六)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七)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验。

二、纳税人可先行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已向一方提供的纸质资料无需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

(一)变更登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变更纳税人名称);

(二)注销登记;

(三)停业登记;

(四)复业登记;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三、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再到地税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已向国税机关提供的纸质资料无需向地税机关重复报送: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三)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

(四)定期定额户调整定额;

(五)增值税附加税费的申报;

(六)消费税附加税费的申报。

四、纳税人仅需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单方提供纸质资料,无需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业务事项:

(一)财务报表;

(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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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纳税人, 涉税, 信息采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通告, 2017年,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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