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公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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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公告2021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有关规定,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职责划转和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除本通知规定外,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繳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收入,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征缴流程如下:

(一)采取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代征单位按水消费系数法计算代征费款并开具缴费凭证,代征单位按委托代征协议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费款。

(二)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其应缴费款,缴纳义务人依据核定文书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开具缴费凭证。

(三)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其应缴费额,税务机关委托原执收单位代征,缴纳义务人通过移动终端扫描缴费二维码,进入税务微信小程序申报缴纳。申报缴款成功后自动获取电子缴款凭证链接短信,缴纳义务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缴费凭证。

五、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因费额核定变更、费额核定有误等原因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费额核定部门申请变更核定费额后,依据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征管职责划转前的资金退库,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七、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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