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7〕1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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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7〕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37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及时修订《宝鸡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效承接省上下放核准事项,再下放一批市级核准事项。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县级备案权限。严格落实省上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确保各类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同步下放。及时动态调整市、县各级部门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编办)

(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减少重复检查,杜绝多头监管,2017年上半年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全部制定出台“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争取2017年实现全覆盖。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市工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和完善,全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在线完成相关审批,按时限及时办结。加快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继续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编制公布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积极探索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商局等部门)

(四)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尽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使民间资本成为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市工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二、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全面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部署要求,确保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加快健全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尽快出台有效措施,解决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涉及的许可设立、医保对接、多点执业、职称晋升和资金扶持等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

(六)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推行PPP模式,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积极探索建立民间资本科学合理回报机制,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民间资本以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通过强强联合、组建联合体等方式,有效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依托宝鸡市PPP项目办公室组织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PPP项目培训、辅导和研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引导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能化、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等领域。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与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开展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渠道和方式。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建立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技术研发中心,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园区管理经营,配套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形成规模优势。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策划、资金筹措、研发投入、设备购置、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八)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降低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年底前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政府涉企欠款专项清理。督促国有企业进行自查,及时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相关款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九)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市级有关部门在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安排中,要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申报方面,给予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平等的对待。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要设立民营企业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向发展潜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增强发展后劲。用好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各类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民间资本收益低于成本,或为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任务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贴。(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

(十)加大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按照“三个不低于”的要求,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基于企业的纳税行为,为经营稳定、前景良好的借款人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建设、运用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十一)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县区财政参股规模,进一步提升担保能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过桥费”不得高于1%。(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营企业规范使用新型互联网融资工具融资。加强民营企业债券发行培训辅导,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逐年扩大发债规模。(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四、着力提高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

(十三)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深入开展常态化的干部联系企业活动,加强政企对接,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鼓励、引导、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国家和我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介绍和推广民间投资经验,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发展和改革委)

(十四)加强网站信息服务及舆论宣传。各单位依托现有网站,及时、有效发布各类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动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和采购信息、土地招拍挂信息、产权交易和股权招募信息、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各类办事指南等有助于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的信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加强其与政府的沟通和对行业的指导。精准解读政策法规,建立问题解决台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新闻媒体要创新宣传方式,系统策划报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稳定改善市场预期。(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

(十五)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旅游等项目,以推介会的形式集中向社会推介。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市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

(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中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相关税费优惠等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保垃圾生物质处理、无害化处理、沼气发电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抓紧细化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加强对上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县发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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