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9〕2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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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9〕27号








宝规〔2019〕006-政府办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中共宝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宝鸡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产业竞争力和文化产业占GDP比重,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宝鸡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宝办发〔2018〕1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宝政办发〔2018〕10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4号)文件精神,设立宝鸡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发展资金由宝鸡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和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文投基金”)组成。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保障重点、择优扶持、拉动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资金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

(二)审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审议相关管理制度、投资方案、决策项目、投资、退出、补偿、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及运行监管工作;

(二)根据宝鸡市文化产业改革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论证、编制年度资金项目计划;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发展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重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发展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重点支持政府鼓励的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投资,以显著提升宝鸡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

第八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等项目;

(二)宝鸡文化产业形象宣传、营销、广告、活动推广、平台建设、项目设计、课题研究等项目;

(三)转企改制文化产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重组、上市、合资等项目;

(四)文化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新兴产业项目;文化产业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支持文化产业交流、博览会、培训及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活动;对文化产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产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等项目;

(五)对文化产业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对重大文化产业交流推介,文物外展,会展等活动予以支持;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整合旅游资源、辐射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等方面能产生明显成效的文化产业项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项目。

第九条 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以实施单位为依托、项目为载体,对公益类项目采取扶持奖励、上级专项扶持资金配套、融资贴息等方式;对收益类项目采取股权投入、担保、贷款代偿准备、产业基金投资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施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四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

(一)专项扶持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专项审计。

(四)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

2.挪用专项扶持资金的;

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文投基金:

(一)文投基金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采用有限合伙制,由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设立,财政通过整合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类专项资金,分年度投入文投基金。文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文投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我市范围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企业和项目,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基金对单户企业或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被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三)委托熟悉本地产业情况、拥有成熟运作经验、完整业务系统和良好行业品牌信誉的专业管理机构作为文投基金的管理团队,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四)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政策和产业投资指南,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协助对拟投资企业和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同时对文投基金所投企业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

(一)设立文化产业担保基金。首期筹集1亿元设立担保基金,在后续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增资本金中予以安排。利用担保公司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合作通道,撬动银行5-10倍的信贷资金,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经营主体承办贷款担保,支持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发展。在业务运作中,实行市场化运作,滚动发展,循环持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支持,建立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降低银行对文化产业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文化产业投资担保倍数,实现“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由市财政局设立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金”)。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财政、担保公司按(1:9)比例共担贷款损失,市县财政按(0.5:0.5)比例承担。

(四)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对担保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

(一)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宝鸡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且在我市纳税的文化产业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2.资金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规划;

3.申报主体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二)项目申报程序:

1.专项扶持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7月份向市本级及县(区)文化文物旅游、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财政部门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下年度具体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批文(复印件)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2.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叁份,项目经同级宣传部门、文旅部门、文物部门、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资料综合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不予安排:

1.已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后两年内未兑现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2.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申请单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未满两年的;

4.申请单位在银行贷款出现违约的;

5.其他不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申报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文投基金申报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发展资金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发展资金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主要考评:

(一)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对社会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的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三)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财务管理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宝鸡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繁荣发展,切实解决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宝鸡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宝办发〔2018〕1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宝政办发〔2018〕10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4号)、《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宝政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共同发起设立宝鸡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采用有限合伙制,由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设立,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出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第三条 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采取专业化管理、市场化投资运作方式,政府部门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宝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汇总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基金运作情况。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拟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评审、选定基金管理机构;协调基金设立及运行的相关工作;发布项目征集指南,审核项目,促进基金管理机构与项目的对接;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监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行。

第六条 基金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基金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基金对外投资、退出方案的审议。

(一)投委会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宝鸡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以及选聘若干名外部专家组成。

(二)投委会审议的事项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采取相关利益回避制。

第七条 遴选专业的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综合考虑各参选管理机构的募资能力、历史业绩、专业背景等因素后,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初选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评审、选定。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约定募集资金;负责对拟投项目实施尽职调查;按投委会决议组织实施项目投资、管理、退出;履行其他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出资人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照基金实际投资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可享有超额投资收益,管理费率及超额收益分配方式在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一条 基金资产由具有托管资质及托管经验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要求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第三章 基金投资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可直接投资项目或参股文化产业类子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包括:

(一)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文化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文化产业项目;

(二)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相关产品生产的等类型的企业及其他文化产业领域;

(三)体育场馆运营、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消费服务和其他特色体育项目;

(四)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企业的转企改制及并购、重组等;

(五)其他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项目。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于宝鸡区域内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宝鸡区域外的投向优先选择宝鸡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相关产业链的延伸项目。

第十四条 基金对单户企业或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被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基金不得从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所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基金投资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程序由项目申报、目标尽调、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等环节组成。

(一)项目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由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收集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建立项目库。

(二)目标尽调。基金管理机构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其内部投资管理流程要求对目标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评审。通过对目标项目的管理团队、财务状况、市场前景、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专业评估,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并与被投企业洽谈确定交易价格、管理介入、资金退出方式等内容,拟定投资方案,经内部评审通过后,提交投委会审议。

(三)投资决策。投委会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等项目资料,按照议事规则对投资方案进行科学合规的审议,形成投资决议。

(四)投资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委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与投资对象签订投资协议,完成资产交割、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五)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企业及项目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投后监督管理。按照公司章程、协议约定参与被投企业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动态监测被投企业及项目运营情况,防范投资风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战略规划、产品规划、人才储备等增值服务。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七条 基金存续期原则为7年,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需延期的,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后可延长1至2年。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期满或到达退出条件时,可通过协议转让、公开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对于在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退出方式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

(二)未约定退出方式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对被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情况,适时提出退出建议,拟定退出方案,报投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基金退出时,同等条件下现有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若被投企业或项目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

第十九条 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再由其他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金的审计、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投资效益、产业引导效应、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宝鸡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繁荣发展,切实解决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发展中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宝鸡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宝办发〔2018〕14号),设立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为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期筹集1亿元设立担保基金,在后续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新增资本金中予以安排。利用担保公司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合作通道,撬动银行5-10倍的信贷资金,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经营主体承办贷款担保,支持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发展。在业务运作中,实行市场化运作,滚动发展,循环持续使用。

第三条 由市财政局筹集资金设立宝鸡市文化产业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用于对担保公司代偿风险进行补偿。

第四条 文化产业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担保基金作为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由担保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接受相关各方监管。

第六条 风险金在宝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行工作;

(二)组织收集项目信息并建立项目库;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风险金的补偿情况;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担保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制定风险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风险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并对风险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担保公司职责:

(一)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文化产业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尽调通过的项目向业务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对尽调未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担保基金进行财务核算;

(三)每月初将上月发放的文化产业贷款担保业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四)对所担保的文化产业贷款做好保后管理工作;

(五)对发生的代偿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告,并负责风险化解及追偿。



第三章 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贷款担保对象为宝鸡市辖区内从事文化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宝鸡市政府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等项目;

(二)宝鸡文化产业形象宣传、营销、广告、活动推广、平台建设、项目设计、课题研究等项目;

(三)转企改制文化产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重组、上市、合资等项目;

(四)文化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新兴产业项目;文化产业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支持文化产业交流、博览会、培训及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活动;对文化产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产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等项目;

(五)对文化产业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对重大文化产业交流推介,文物外展,会展等活动予以支持;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整合旅游资源、辐射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等方面能产生明显成效的文化产业项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文物项目。

第十一条 贷款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且有效经营2年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二)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清晰,有较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贷款人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市直属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区县文化、旅游、体育、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推荐给担保公司;

(四)担保公司独立对项目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五)银行对贷款独立尽调、评审;

(六)银行、担保公司、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落实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七)担保公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业务备案;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担保基金及风险金运营使用情况。



第五章 风险分担机制、风险控制和代偿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分担机制

(一)按照“财政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与担保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贷款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二)市财政局、担保公司签订“政担”合作协议。明确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担保贷款风险,对大中型企业担保贷款或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贷款,由市财政、县(区)财政使用“风险金”与担保公司按照(0.5∶0.5∶9)比例共担贷款损失;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实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担保风险控制

(一)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20%,对关联企业的担保额度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30%;

(二)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10倍。当担保代偿率达到5%时,担保公司应停止审批新的货款担保业务,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调整担保规则,待代偿率低于5%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三)担保公司应加强保后管理,切实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代偿、补偿与追偿

(一)代偿: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担保贷款出现风险时,经相关各方催收,对于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归还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先行代偿其应承担的本息。

(二)补偿:代偿发生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报告代偿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县财政局各按代偿金额的5%在一个月内拨付风险金对担保公司进行补偿。对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或未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风险补偿。随着我省再担保体系的逐步完善,担保公司应将业务积极纳入再担保体系分担风险。

(三)追偿:担保贷款发生代偿、补偿后,担保公司确定追偿方案,积极追偿。追偿收入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照比例弥补应收代偿款和财政风险金。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与担保公司应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任何一方若知悉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互相通报,并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以化解风险或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减小各方损失。



第六章 坏账的确认、核销



第十七条 坏账的确认

(一)借款人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坏账的核销

坏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分别由担保公司和市财政局按政策履行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对坏账的确认、核销应及时、高效、审慎,且对已核销出现损失的风险金应及时安排资金补足,以确保风险金对文化、旅游、体育、文物产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支持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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