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9〕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禁燃区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20:18:40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禁燃区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宝鸡市2019年铁腕治霾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农村清洁能源替代范围,将全市禁燃区内农户纳入替代计划,实现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参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标准

实施范围为市区及各县已划定禁燃区内的农户,禁燃区内已享受集中供热的农户及2017年以来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空巢”农户不纳入本次实施对象。替代方式为煤改气、煤改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每户只能选择一种替代方式。具体替代标准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二、补贴政策

全市禁燃区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农户享受设备购置安装补贴和运行费用补贴。设备购置安装实行一次性补贴,煤改气每户补贴1300元,煤改电每户补贴1000元。对前期改造达到标准,未享受补贴或补贴领取不到位的,按新标准补齐;对前期改造未达到标准,但领取部分补贴或补贴已领取到位的农户,继续组织完成改造,补贴按新标准补齐,不重复多领。对先后达到改造标准要求的农户统一享受运行费用补贴,按每年每户300元标准执行,暂定从2019年10月底至2022年10月底连续补贴三年。以上设备购置安装补贴和运行费用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参照禁燃区以外《实施意见》执行。

三、加快开展摸底


各县区参照前期非禁燃区摸底工作标准和要求,抓紧确定禁燃区内农村清洁能源替代范围,明确替代镇(街办)、村(社区)及农户,迅速安排入户摸排。一是对禁燃区内未实施改造,已实施改造但未达标,已改造达标但补贴领取不到位,已改造达标且足额领取补贴的四类农户填写《实施意见》附件1、2、4,逐户摸底,按附件2分类汇总统计,由镇(街办)、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以县(区)政府文件于8月15日前报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建立独立管理系统。二是对前期摸底工作中已列入替代改造的农户,本次不再重复摸底。三是对禁燃区内已享受集中供热的农户、2017年以来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空巢”农户不纳入替代范围,但要逐户填写《实施意见》附表1,登记造册留底。四是根据摸底数据,对确定替代改造的农户,参照《实施意见》要求,按2019-2020年每年50%任务分解落实年度任务。

四、抓紧组织实施


一是各县区要坚持以供定改原则,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合理确定农户替代方式,将禁燃区内的改造计划单独列出,参照《实施意见》的阶段划分和完成时限要求另行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县区各部门、镇(街办)、村(社区)要参照《实施意见》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与非禁燃区同步推进实施。2019年10月15日前各县区要基本完成2019年禁燃区内改造任务。2020年采暖季前,完成禁燃区内全部改造任务。三是各县区要积极与电力和燃气企业对接,按照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计划,加紧制定施工计划和投资方案,做好工期安排,明确完成时限,加快推进实施。四是抓好督查落实。8月中旬开始,市上将成立督导组对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开展全面督导检查。



联系人:杨晓敏 蔡建华

电 话:3262760 ([email protected]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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