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9〕7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10-14 21:19:09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切实保障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出行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校车安全工程,到2019年9月底前,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相关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趋完善,学生交通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基本原则

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坚持“属地责任、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按照依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全面加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

三、重点任务

(一)完成校车安全工程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以“保障学生有车坐,坐上安全车”为目标,每年有校车购置或配置计划、运营保障计划和相应的财政经费预算,满足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乘车需求。宝应、高邮、仪征、江都根据各自校车安全工程实施现状,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实际需要、职责明确、运营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邗江、广陵和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景区要加大财政投入,采取定制公交优先、市场化运营、政府购买服务和购置校车等形式,到2019年9月底前,完成校车安全工程目标,全面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切实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积极推行学生公共交通服务模式。通过完善公交服务体系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的地区,要着力提高公交服务水平,统筹考虑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运力配置情况、义务教育学校分布及上学、放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时,公交车辆途经学生较集中站点的时间应相对固定,避免学生在候车点长时间等待。各地在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学生上学、放学交通保障工作,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行学生公共交通服务模式,优选车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不断扩大镇村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衔接和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加强专用校车许可管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扬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市教育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

(四)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所有接送学生车辆的行驶路线须经交通运输、教育、公安部门审核,车辆按规定配备逃生锤、急救箱、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等。各地要不断加大投入,逐步把学生候车点改造升级为可以挡风避雨的候车站(亭)。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交通局配合)

(五)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随车照管人员配备工作机制,按照身心健康、品行良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的要求,加强随车照管人员选配工作。随车照管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市教育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

(六)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校车安全工程后,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业务。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依法取缔,对违规接送学生的车辆予以查处,对驾驶人依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严处罚。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交通局配合)

(七)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行实施全程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并为事后查证提供依据,各地要在2019年9月底前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对各类接送学生车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每车监控探头不少于4个,保证监控探头能对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工作情况、车辆内部学生乘载情况、学生上下车情况和车辆前后方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视、记录,视频信息应保留1周以上,并实时上传到各地接送学生车辆监控平台。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定期抽检制度,保证每月至少对视频信息抽查1次,各校车服务提供者至少每周1次对视频信息进行回放分析。(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交通局配合)

(八)完善接送学生车辆途经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公路设计规范完善接送学生车辆途经路段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临水路段等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消除安全隐患。每学期开学前或遇有极端恶劣天气,要及时对接送学生车辆途经路段开展隐患排查,对路况不佳、安全设施不全的路段及时进行整治,确保接送学生车辆通行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定期了解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乘车需求,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指导学校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开展校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公安部门。建立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驾驶人签注校车准驾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学生上学、放学的车辆,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升农村公路(含桥梁)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按照规定,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

(四)应急部门。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五)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订学校现有接送学生车辆更换升级为符合国家标准校车和定制校车的经费补贴政策以及校车服务正常运营经费补贴政策,并落实经费筹措渠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主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要站稳人民立场,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克服困难、化解难点,不断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要坚持标准先行、安全第一,积极推进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校车管理运行模式。邗江、广陵和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景区要成立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各部门职责和奖惩措施,确保工作意见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要以“保障学生有车坐,坐上安全车”为目标,认真履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交通安全。

(三)加大监督检查。市政府将校车安全工程推进情况纳入对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年度综合考评。各地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动的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因实施不力造成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及驾驶员的绩效考核,保障校车驾驶员待遇,完善奖惩机制。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各类交通运输参与者关心、支持和参与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礼让校车和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级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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