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2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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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府法联〔2018〕1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商标战略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5〕2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发〔2016〕38号)2件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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