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民〔2019〕35号《湖州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6 10:18:47

《湖州市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民〔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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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明电〔2017〕46号)》有关要求,就政策解读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具有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区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一)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二)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

二、申请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救助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提出救助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三)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的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形)或6倍(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情形)。

三、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标准?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全额发放基本生活救助。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救助。

(二)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每月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执行最低补差机制)。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救助。

(三)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不发放基本生活救助,享受专项救助。

经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四、如何申请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申请时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审核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有效证明材料。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一年期限临近,家庭困难因素仍然持续的,可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保留相应救助待遇。

五、刚性支出具体包括哪些?

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及重病重残护理费用三类,其中:

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和各种救助补助政策后,由家庭成员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付部分医疗费总和。

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认定。

因重病、重残支出护理费用,按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二档定额进行核减。

六、具体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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