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函〔2019〕1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补充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16 09:44: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补充意见》








湖政办函〔2019〕12号






ZJEC01-2019-0018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

集约节约利用的补充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46号,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亩均论英雄”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

(一)对按照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确定的标准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相关行业的企业,直接运用相关评价结果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具体如下:

A类:给予10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B类:给予8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C、D类:不予减免。

(二)对暂未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行业的企业,继续按照《方案》相关规定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特殊情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除《方案》中第六条列举的五项特殊情形以外,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年度起三年内免征的优惠。

(二)对省政府及其部门确认的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三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三)对小微企业园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三、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市税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方案制定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期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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