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9〕4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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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济南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要求,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紧紧抓住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这个核心,突出重点行业、要害部位、关键节点,做到关口前移、源头管控、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切实解决好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巡查对象。安全生产巡查对象以区县政府为主。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市安委会从各部门(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巡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每2年对各区县政府全部巡查一遍。巡查工作延伸到被巡查区县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区县属重点企业。巡查应不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


(三)巡查原则。巡查要着力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工作重点及专题,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查问题、抓整改、促提升,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二、巡查人员组成


(一)市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巡查组,每组不少于7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局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职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现职正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应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日常工作,负责衔接、联络、配合国家、省对我市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定我市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巡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及时报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查组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负责派出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巡查组做好巡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的督办工作。


(二)巡查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解决问题、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巡查工作。


(三)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应严格标准条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建议方案,呈报市安委会审批。巡查组成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巡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工作安排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及结果运用,奖惩机制建立与执行等情况;


4.依法治安工作开展和安全生产规划制订、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等情况;


5.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


6.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监执法力量,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7.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核查处理等情况;


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9.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巡查工作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可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区县政府的工作汇报和部门(单位)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区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安全生产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要求的其他巡查方式。


(三)巡查工作程序。


1.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列入巡查计划的区县政府;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3.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4.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向被巡查区县政府集中反馈。对巡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5.被巡查的区县政府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市安委会审核;


6.市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组织领导


(一)巡查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等工作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巡查组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单独预算,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


(二)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对区县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当地政府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全部巡查工作过程均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并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均实行闭环管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巡查组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巡查的区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瞒报或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不按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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