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办发〔2018〕15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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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


锦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锦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恢复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央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维护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着力推进两河(大凌河、小凌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陆统筹、河海兼顾、河库联动;着力发挥各县(市)区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增加和改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着力加强部门联动和协作,形成水污染综合防治新机制;着力发挥国家相关投资的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融资,吸引社会投资,分步实施重大工程,推动流域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水环境与水资源、水生态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大凌河、小凌河流域为主体,统筹干支流、近岸海域、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案。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妥善处理建设需求与投资规模的关系,发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国家投资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拓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筹措渠道,并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和前期工作进展,分年度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项目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机制,搭建合作平台。


远近结合,明确责任。紧扣制约水环境改善的关键因素,统筹规划近远期任务,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及时纳入储备库,滚动推进实施,优先解决突出问题。建立从方案制定、技术指导到项目实施的综合治理协调管理体制,落实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监督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基本形成健全的城镇水污染防治体系,更加完善的综合治理运行机制。市、县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全市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达到44.4%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水源地水质达到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辖区内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促进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实现。


四、治理方向


(一)河道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推进大、小凌河流域河道周边及重大调水工程沿线水环境综合治理。增强河道周边城镇污水治理能力,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推进河道水生态修复,在重点地区,加强污染物防渗处理,避免威胁地下水水质安全。加快推进重大调水工程沿线水污染防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沿线垃圾实施转运处理。储备项目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和提标改造、再生利用、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河道水环境治理工程、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并推进建设污泥处置、垃圾处理和渗滤液处理等工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二)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对于沿海地区,开展陆海统筹,提高陆域与入海河流污染治理能力,优化沿海地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加快已有设施提标升级,着力削减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污染物排放量。储备项目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污水管网、污水处理提标改造、污泥处置和垃圾处理工程,并推进建设重点入海河道水环境治理等工程。(责任单位:凌海市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城镇河道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河道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削减河道外源和内源污染。储备项目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污水管网、排污口整治、人工湿地、垃圾清理等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并推进建设垃圾收转运等工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园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五、项目类型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相关工程


一是污水处理工程。要逐步向中小城镇、工业集聚区倾斜。加快推进经济相对发达、居民集中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适度向城镇周边农村延伸,逐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污染严重、环境容量较低以及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集聚区,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适当增加建设密度。二是污水管网工程。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运行要求,合理确定管网规模,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优先解决环境敏感地区污水配套管网不足和管网改造问题;其中,地下饮用水水源受威胁的重点地区,加快推进污水管网防渗处理和改造,避免污染地下水;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自行试点推进初期雨水处理。三是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和再生利用工程。优先推进重点库区、重污染河流、重要水源地等敏感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提高出水排放标准,提高水资源利用程度,进一步增强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四是污泥处置工程。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和对流域水环境威胁较大地区的污泥处置问题;加强对污泥中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努力遏制污泥二次污染发生。〔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二)城镇垃圾处理及配套工程


一是垃圾处理工程。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进重点乡镇设施建设。二是垃圾收转运工程。完善城市垃圾收运转运系统,逐步推进垃圾密闭化转运,城乡结合部可依托城镇垃圾处理系统,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转运模式。三是渗滤液处理工程。优先开展重点治理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老旧垃圾处理设施改造,加快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填埋场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一是河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有针对性地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管渠、人工湿地、河滨生态护坡和污染底泥清理工程,特别要在威胁饮水安全和水质严重超标区域提高工程的系统性,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河道水环境容量及水体自净能力。二是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程。以城市重污染河道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水管渠、排污口整治、截污系统、内源治理、人工湿地、垃圾清理等工程,逐步恢复城市黑臭水体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四)其他工程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工程


一是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工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适度开展污染底泥清理,并对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收集处理,在人口较密集的村庄建设小型生态治污系统,避免污染地表和地下饮用水。二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程。重点治理河(库)周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实施农业面源污染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工程,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和村落生活污染排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建立政府主导、村民自治、市场参与的长效机制,坚持就近分类减量,充分消纳可腐垃圾和灰渣,减量后的垃圾视情况就近转运至城镇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选择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管理简单的分散型技术,做到稳定运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应选择工程投资小、简单有效的生态净化综合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六、项目储备


(一)落实项目储备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按照构想、前期和计划三个阶段滚动开展储备,并分层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相关信息系统。其中,构想项目主要指各地有规划意向的项目;前期项目主要指各地已启动项目前期工作,但尚未建设的项目;计划项目主要指已开工建设,并纳入地方实施计划的项目。进入计划阶段的项目可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备选项目。〔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二)推进项目实施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储备库项目由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和各县(市)区自主推进实施,根据项目进展和投资情况逐年确定年度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鼓励政策,各地加强资金统筹,创新融资方式,吸引社会投资,推进相关工程建设。对于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各地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成发挥效益。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实施情况,对入库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入库项目申请调整。实施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项目,可申请调出储备库;有建设必要的项目,可申请补充调入储备库。申请调出和调入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调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逐级落实规划治理目标和任务;要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流域治理上下游之间、左右岸之间的协调互动。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加强部门衔接,合理分解任务,提高工作质量,确保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流域、区域、行业重点任务和目标。


(二)加大资金筹措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强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合理利用一般性财政转移资金,保障规划重点储备工程建设。对于具有收益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治理。探索产业化投资运营模式,引导股权与创业投资机构、大型企业等投资重大项目。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探索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社会融资方式。


(三)促进模式创新


各县(市)区要坚持以水质改善为目标,推行“控源、治污、修复、管理”综合施策,促进政府、企事业以及社会等各方面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调整单独依靠政府推进环境改善的治理模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工程技术、一味上项目的治理方式,转变重点源轻面源、重建设轻管理、重末端轻源头的治理思路。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作用,探索采用特许经营等模式开展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统筹工程、非工程措施,多管齐下推进流域综合治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加大行业审查力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和投资。要做好投资计划申报、执行管理。要强化规范和标准引领,逐步研究制定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分类研究提出治理模式和投资标准,提高项目治污效益。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做好项目储备和筛选,加强部门间衔接,有序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和滚动调整。要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健全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稽察。


(五)推进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每年公布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其相关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提高全社会水环境保护意识。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重大问题,可通过公开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积极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为加快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规范项目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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