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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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西安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法治中国建设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加快法治西安建设进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现就在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能力、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内在需求。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企业改革发展和依法经营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建立社区(村)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会服务功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满足基层群众法律需求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着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法治西安建设总体目标,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努力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社会事务能力,促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全面提升社会依法治理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树立“遇事想法律、遇事找法律、遇事用法律”的法律意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市、区(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五区一港两基地管委会、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到2015年底,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到2016年底,市属公办学校、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80%以上。同时,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应政府和部门要求,参与起草、论证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修订;参与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中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并根据要求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对国企改制、事业转企改制、产权界定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和非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以及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起草、审订法律意见书,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办理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建议;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参与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三)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对社区(村)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规范完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参与起草、审查生产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书;开展与生产、生活、经营等相关的法律咨询;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流转等法律事务;受社区(村)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仲裁等案件;为社区(村)开展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参与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四)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职责。分别参照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执行。


四、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聘任方式


(一)选聘条件。法律顾问应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在执业中能够正确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关系,自觉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选聘方式。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负责公开遴选,市司法局配合。政府工作部门、社区(村),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由各单位自行聘请法律顾问,聘请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人选的,也可以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由选聘单位与法律顾问签订书面聘任合同。


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部署及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市级政府机关、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五区一港两基地”管委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全市社区(村)和市属社会团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机关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做好全市法律人才资源库的组建工作。各区县政府和沣东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负责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推荐配备等具体事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重要信息会商机制和检查考核制度,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状况,加强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工作不称职的法律顾问要建议及时调整和更换。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当在聘任法律顾问10日内,将聘任法律顾问的有关信息报送具体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已聘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也应及时将法律顾问聘任等信息按要求报送。各级政府要将各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综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重点考核聘任法律顾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三)严明工作纪律。法律顾问在执业活动中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努力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不应公开的信息,非经顾问单位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擅自转托他人代理,不得以顾问单位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在诉讼、非诉讼业务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受聘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当利益。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陕办发〔2011〕13号文件、市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作为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落到实处。


(五)加强表彰宣传。要积极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选聘法律顾问工作的意义、作用和成效,为在全市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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