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政办字〔2017〕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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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和《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发〔2016〕13号)确定的水质目标任务,增强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积极性,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9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奖励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与范围

(一)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环境保护部代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河北省水功能区划》,省政府与邢台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考核范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考核全市主要河流跨县(市、区)界的断面(以下简称市考核断面)。市考核断面情况及水质考核标准见附件1、2、3。

(三)考核因子。COD、氨氮、总磷。

二、考核监测

(一)市考核断面监测。纳入省政府与邢台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国控、省控考核断面,其每月水质监测数据分别以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认定的结果为准;其他非国省控断面水质由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相关监测规范和要求组织监测。条件成熟的市考核断面,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可作为扣缴生态补偿金的依据;由市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进行有效性判别。

(二)监测数据汇总报送。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全市考核断面的监测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

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市考核断面COD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二)市考核断面氨氮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氨氮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氨氮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氨氮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三)市考核断面总磷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总磷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总磷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县(市、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总磷浓度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四)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COD、氨氮和总磷浓度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四、考核奖惩

除按月实施上述生态补偿金扣缴外,年终考核时,视断面水质年度均值情况实施奖惩相结合的制度。

(一)奖励措施。

年度每项考核因子(COD、氨氮、总磷)有效数据都达到8个及以上的断面,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Ⅴ类,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以及水质考核目标为劣Ⅴ类,水质年均值达到Ⅴ类及以上标准的,每个断面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惩罚措施。

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若达不到Ⅴ类标准要求,为劣Ⅴ类的,一次性扣缴50万元。

五、生态补偿金扣缴分配和奖惩程序

(一)市级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分配程序。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据市考核断面每月的监测结果,核定每月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并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出扣缴通报,抄送市财政局,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公示。

2.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每年6月底前实施市对各县(市、区)上年度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分配。

3.跨市界河流因不达标扣缴生态补偿金的100%,其他市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的50%作为市级生态补偿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其他市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剩余的50%依据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等因素,对不达标河流下游地区实施生态补偿,作为县(市、区)生态补偿金,由县(市、区)财政会同环保部门管理和安排使用。

4.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将需省代扣的有关省财政直管县(市)跨界断面扣缴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送省财政厅代为扣缴。其他县(市、区)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二)市级生态补偿金的奖惩程序。

1.市环境保护局每年1季度根据市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进行测算,达到规定的奖励标准的,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出奖励通报,抄送市财政局。奖励资金从市级生态补偿金中列支,并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核算制度下达各相关县(市、区),按生态补偿金规定用途使用。

2.市环境保护局每年1月份根据市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进行测算,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惩罚标准的,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出惩罚通报,抄送市财政局。扣缴的资金作为市级生态补偿金。

六、生态补偿金的用途和使用

(一)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以下规定项目:

1.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

2.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

3.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4.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5.跨县(市、区)界的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营和维护;

6.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二)按照市级生态补偿金分配和奖励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偿和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三)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与环保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态补偿金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补偿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邢台市主要河流市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COD)

2.邢台市主要河流市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氨氮)

3.邢台市主要河流市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总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邢台市主要河流市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COD).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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