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7〕34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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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7〕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保障市民出行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改善市民出行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作业,以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建立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园林、交警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的审批及现场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施工及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三年规划、年度控制计划和季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季度城区道路占用挖掘实施计划,严格审查城区道路占用挖掘项目,控制占用挖掘施工的范围及工期。未列入季度计划的挖掘占用申请,原则不予受理审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列入年度或者季度计划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要挖掘城区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施工,同时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重点、敏感路段或较大型、施工工艺复杂的施工项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对项目占用挖掘施工方案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条经批准的道路占用挖掘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占用挖掘施工实施方案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将辖区内项目审批情况和实施进度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月将市区作出的占用挖掘施工项目的审批及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占用挖掘项目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福州市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规范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围挡及安全标志的日常检查、巡查,确保围挡规范整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


第十四条挖掘项目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时,项目业主单位应事先与管线产权部门联系,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遇突发状况,应立即停止施工,组织抢险,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对占道挖掘施工围挡的设置和扬尘治理措施、施工期限等进行监管,科学管控施工范围。


第十六条挖掘占道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经验收合格后,移交道路管养单位组织进行路面修复,恢复交通通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的监管职责,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巡查、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月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作业工地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依据《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占道挖掘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年内累计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区道路、未按审批内容超期超面积施工或因文明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整改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一年内暂停受理其占道挖掘施工申请,同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施工企业建设信用考评范畴。


第二十条建立城区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审批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追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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