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发〔2018〕23号《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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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蚌发〔2018〕23号        2018年10月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皖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职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为加快新时代美好蚌埠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监督。贯彻实施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蚌埠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四、报告方式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市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市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市本级(含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资产)情况为重点。

1.年度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届初和届末年份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年份要求市政府进行口头报告。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一次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

2.年度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在届初和届末以外的其他年份第四季度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五、报告重点

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1.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和产权股权变动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3.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六、审议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预算法、监督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蚌埠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把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1.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应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市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市政府的报告应按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2.审议报告时,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审议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4.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市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5.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七、审议重点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

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以及省委、市委要求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5.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6.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8.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9.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10.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八、有关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要落实分工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1.落实分工责任。市政府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做好相关工作。

2.提高报告质量。市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本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上报市政府汇总,市政府编写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处理,完善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3.健全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增强与国有资产监督的有效衔接。

4.注重监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市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建立协调机制。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按季度报送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每年年初报送上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表和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时报送市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经市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在市政府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报告情况。

6.加大指导力度。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县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各县区要在2019年前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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