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文〔2016〕138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31 03:14:21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郑建文〔2016〕13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人社局,各工程管理部门,各相关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维护劳动用工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建筑市场劳动用工良好环境,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9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郑州市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劳动用工信息化管理。建立“郑州市建筑业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劳动用工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平台”设立管理账户,对所监管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实施监管。该“信息平台”要无缝衔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二、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库。进入郑州市建筑劳务市场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应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及聘用劳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信息库”、“项目信息库”和“人员信息库”,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劳务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报送至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

三、推行劳动用工网上交易。建设工程的发包,应选择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无法人资格的劳务队伍。发包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及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可通过“信息平台”招聘劳务人员。

四、规范合同管理。劳务承发包双方要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劳务分包企业可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项目名称、作业内容、薪酬计算方式等要素应齐全规范)。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劳务分包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向工程管理部门或机构报送劳务分包合同或自有劳务队伍的劳动合同;发生劳务分包或劳动关系变更的,要及时补录、补报。

五、加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筑领域劳动用人(工)单位负责核实聘用劳务人员的身份,建立用人(工)档案,并为其在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劳务用工负总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按月核算劳动报酬,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六、严格实名刷卡考勤。全面实行“一卡通”管理制度,施工总包单位应当为每一名进场施工的农民工免费制作和发放工作信息卡,在工地出入口处配置刷卡考勤设备,实行“一卡通”刷卡考勤。考勤记录作为核定人员工资的主要依据。

七、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DBJ41/T141-2014)配齐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派出的劳务员(民工管理员)、施工劳务单位派出的劳务员(劳务队长、劳资员)及技术工人要持证上岗,落实管理责任。

八、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指定银行为其承建的项目单独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直接代发劳务人员工资。严格劳务人员工资认定程序,按月考核认定的劳务人员,工资表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及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方可交由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劳务人员个人工资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应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并监督用人单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加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工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工程监管部门应及时到施工现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促劳务管理人员配备、刷卡考勤设备配置、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开设等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加强工程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联动监管,工程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应主动会同工程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或协管员,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要加大信息化动态监管,加强“信息平台”信息监管预警预报,发现违反劳动用工管理的问题,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十、明确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依据职责权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劳务及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本级监管项目的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其他工程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并认真落实好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各项制度。

十一、完善建筑领域劳动用工联动监管机制。建筑领域的劳务纠纷及信访稳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劳动用工纠纷问题负总责,各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据劳动法、建筑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及时、就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相关问题。

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做好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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